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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公布 深入推进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

2019-04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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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410

国务院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

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

    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      

千万不要小瞧这份通知

这份通知毫不夸张地说

调整了政府在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和政务服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的

基础服务脉络

 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.png

 

《决定》指出,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深入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,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,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
 

主要内容包括:

    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,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依据;

    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、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,对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修改;

    推动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,确保通过网络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。

 

其中

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变化内容

 

《决定》中对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进行了修改。

 

修改前: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,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,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
修改后: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,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
 

总结:简化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,优化了办理方式,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。

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修改内容

《决定》中对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。

 

修改前: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,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
修改后: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
 

修改前: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,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
修改后: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,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

 

修改前:单位录用职工的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,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,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。

修改后:单位录用职工的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,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。

总结: 改变了过去要到公积金中心、银行亲自办理业务的模式,调整为类似网络操作的更灵活的模式。同时,改变了过去需要审核文件办理的模式,而改变为数据传输的方式,体现了公积金办理的无纸化行政优化模式,降低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等工作时间成本。

 

盘点完这一系列行政法规的修改,不难发现既满足互联网时代政府的治理需求,又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。有了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的支撑,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或上级政务服务平台,实现互联互通,统一政务服务入口,逐步做到一网受理、协同办理、数据共享,政务服务减环节、减证明、减时间,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,真正实现“数据多跑路,群众少跑腿”的改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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